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2011)琼海法强字第3号海事强制令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12-11-19 09:32:42
海 口 海 事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琼海法强字第3号
请求人钦州恒荣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志平。
被请求人广西兴泰隆船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振忠。
请求人钦州恒荣钢铁有限公司以被请求人所有的“兴泰隆168”轮承运其司的螺纹钢,在运输途中由于保管不当,导致船舱进水引发钢材大面积生锈造成货损但被请求人拒不卸货为由,于201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海事强制令申请,要求责令被请求人广西兴泰隆船务有限公司所属的“兴泰隆168”轮停靠卸货。本院受理后,要求请求人钦州恒荣钢铁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16日前向本院提供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担保,但请求人至今未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请求人钦州恒荣钢铁有限公司的海事强制令申请。
强制令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请求人钦州恒荣钢铁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陈 映 红
代理审判员 林 师
代理审判员 张 医 芳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吴 永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