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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东民初字第01119号侵犯著作人身权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12-11-26 14:12:34

北京童颜堂医疗美容整形诊所与北京坤泰元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卓艺医疗美容诊所侵犯著作人身权及财产权纠纷一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东民初字第01119号
原告北京童颜堂医疗美容整形诊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2号A座20H户。
法定代表人少英,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德友。
被告北京坤泰元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卓艺医疗美容诊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5号。
法定代表人董润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俊,北京市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晓刚。
原告北京童颜堂医疗美容整形诊所诉被告北京坤泰元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卓艺医疗美容诊所侵犯著作人身权及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樊静馨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亓蕾、邓旭明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1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德友,被告委托代理人吴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是一家专业从事医疗美容整形的服务机构,在2004年至2006年期间,原告针对在诊所进行过美容整形的消费者整形前后的形象,拍摄了大量对比照片,并将这些照片上传至原告所拥有、管理的(www.cnzhengrong.cn)网站中。2008年,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管理、使用的(www.wyzx.com.cn)网站中使用了原告拍摄的10张照片,修改后宣称为被告整形案例,并分别改名为“肿胀吸脂术案例对比照片”和“面部吸脂手术图片”。2009年8月,被告又在(www.wyzx.com.cn)网站使用了原告拍摄的14张照片,宣称为被告整形案例。被告的上述行为未经原告合法授权,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一、停止侵权,立即从被告网站上删除涉案照片;二、赔偿经济损失60
000元;三、在www.wyzx.com.cn网站首页上刊登致歉声明;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公证费人民币1600元。
被告辩称:第一,原告对涉案照片不享有著作权。原告所提供的照片底片及数码原始数据不是涉案照片的初始影像,照片完全可以通过技术手段修改,真实性无法考证,原告将这些照片上传至其公司网站亦无法证明原告享有著作权。第二,2008年,被告网站没有整形案例版块,只有网站整形论坛版块(bbs.wyzx.com.cn),该版块为网友自由讨论区,任何虚拟的网友都可以发表帖子,原告所称的图片并非被告上传,与被告无关。第三,2009年8月被告网站(www.wyzx.com.cn)的“对比照片”版块所上传的照片是以对比照片方式对整形医学情况进行客观示明,并未将上传的照片作为被告的整形案例使用,被告并未因此获得直接或间接利益。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提供医疗美容诊疗服务的企业法人。原告与朱某签订协议,以减免手术费用的方式为其拍摄“大腿吸脂前后对比照片”(侧面)、“大腿吸脂前后对比照片”(正面);原告与欧某签订协议,以减免手术费用的方式为其拍摄“面部吸脂前后对比照片”;原告还拍摄“腰腹部吸脂前后对比照片”(正面)、“腰腹部吸脂前后对比照片”(侧面)、双眼皮修复术、双眼皮隆鼻前后对比照片、双眼皮手术等共计10组20张照片,并将上述对比照片上传至其管理的网站www.cnzhengrong.cn,并在照片上注明“童颜堂医疗美容整形www.cnzhengrong.cn”字样。
被告系提供医疗美容诊疗服务的企业法人。www.wyzx.com.cn的网站自2008年起由被告经营、管理、使用。
2008年12月25日,原告委托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原告网站登载涉案照片及被告网站使用涉案照片的情况进行公证:登录www.wyzx.com.cn,点击该网站“整形论坛”中的“身体塑形”栏目,该栏目右侧有“RSS”、“精化区”、“回收站”、“帖子审核”等,点击“肿胀吸脂术”及“面部吸脂术”两篇文章,其中,“肿胀吸脂术”文章中使用了
“大腿吸脂前后对比照片”(侧面)、“大腿吸脂前后对比照片”(正面)、“腰腹部吸脂前后对比照片”(正面)、“腰腹部吸脂前后对比照片”(侧面)共计4组8张照片,“面部吸脂术”文章使用了“面部吸脂前后对比照片(案例3)”
1组2张照片且对照片进行了裁剪,上述5组10张照片均未为原告署名。两篇文章的发帖人均为“晶晶宝贝”。经法庭核实,被告不清楚该发帖人的身份,称论坛的内容均发包给其他公司制作,对论坛中“帖子审核”无法给予解释。
2009年7月17日,原告委托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被告网站使用涉案照片的情况进行公证:登陆www.wyzx.com.cn,点击页面“对比照片”进入相关页面,点击“瘦脸对比照片”,使用了原告“面部吸脂前后对比照片”(案例1、案例2、案例3)共计3组6张照片,并对照片进行了裁剪;点击“双眼皮对比照片”,第1页使用了原告“双眼皮修复术前后对比照片”、“双眼皮隆鼻前后对比照片”、第2页使用了原告“双眼皮手术前后对比照片”共计3组6张照片;
点击“吸脂1”,页面右侧使用了原告“大腿吸脂前后对比照片”(侧面)1组2张照片。被告共使用了7组14张照片,使用时没有为原告署名并对部分照片进行了裁剪,“面部吸脂前后对比照片”
(案例3)与“大腿吸脂前后对比照片”(侧面)在2008年12月25日原告公证的被告网站“整形论坛”中重复使用。
另查,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公证费1600元。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认可被告已经删除了网站所使用的涉案照片。经比对,原告提供的底片、照片、原告网站上上传照片及被告网站所使用的照片具有一致性。
以上事实,有(200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3975号公证书、第13951号公证书、(200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2307号公证书、涉案照片底片、原告与朱某等二人签订的协议书、公证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根据原告提供的公证材料、底片、协议书,可证明原告系涉案照片的拍摄人和著作权人,在无相反证据的前提下,本院确认原告对涉案照片拥有著作权。
除法定情形外,使用他人摄影作品应当经过许可并支付报酬,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本案中,原告所诉的侵权行为包括两个内容,即被告网站论坛使用涉案照片及被告网站直接使用涉案照片:第一,被告网站直接使用涉案照片,系直接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相关权益。第二,针对被告网站论坛中使用涉案照片是否侵犯著作权,本院认为,由于电子公告(BBS)的服务者不是内容发布者,故只有在参与或帮助实施侵权行为且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在本案中,被告称论坛的内容均发包给其他公司制作,对论坛中“帖子审核”项目无法给予合理解释,应认定其对侵权行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
针对网站论坛及被告网站中直接使用涉案照片,没有给原告署名,且对部分照片进行了裁剪,未向原告支付报酬,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获得报酬权,应当以删除涉案照片、公开声明及支付赔偿金等方式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被告已停止使用涉案照片,原告表示认可此情况,本院对此不持异议。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照片的价值、被告使用涉案照片的情形、使用方式确定被告赔偿的数额。至于原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本院亦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酌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二)项及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坤泰元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卓艺医疗美容诊所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其经营管理的网站(www.wyzx.com.cn)上就未经许可使用涉案照片一事发表声明,向原告北京童颜堂医疗美容整形诊所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本判决主要内容公布于一家市级报刊上,所需费用由被告北京坤泰元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卓艺医疗美容诊所负担)。
二、被告北京坤泰元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卓艺医疗美容诊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童颜堂医疗美容整形诊所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元及合理支出人民币一千六百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童颜堂医疗美容整形诊所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北京坤泰元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卓艺医疗美容诊所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40元,由原告北京童颜堂医疗美容整形诊所负担人民币440元,由被告北京坤泰元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卓艺医疗美容诊所负担人民币900元(原告已交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樊静馨
代理审判员 亓 蕾
代理审判员 邓旭明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高 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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