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宿迁律师:吵架“气死人”赔了3万多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7-23 07:29:47
吵架“气死人”赔了3万多
——老人死亡有身体原因,吵架是诱因 法院判决:骂人者承担20%的责任
作者:贾汪法院 王民报
核心提示:
跟人吵架把人气死了要负责任吗?究竟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纠纷?如果要赔偿,该赔多少?绝大多数人都不大可能遇到这个问题,但徐州市贾汪区最近就发生了一起因吵架而气死人的事件。
年近七旬的郝某在与60岁的李文田争吵的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气愤难平的郝某家属将李文田告上了法院,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日前,贾汪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3万余元。
起因
吵架事件引发气死人奇案
李文君与李文田是本家,又是邻里关系,两家本来关系很不错,经常互相走动。今年年初,因李文君家翻建新房,其建房所用的建材挡住了李文田家的道路而产生纠纷,但没有发生过激的事件。
此后某天,李文君晚饭后和老伴郝某从李文田家门口经过时,恰巧被一块石头绊了一跤,加之一直积压在内心的怨气,李文君不停地嘟嘟囔囔。李文田夫妇听到了,便出门与李文君对骂,双方吵了起来,惊动了四邻。
在李文田与李文君相互指着对方对骂的过程中,李文君的老伴郝某因不明原因倒地不起,李文田见状,心中发虚,但口中仍在骂她是“装死”。邻居们见势不妙,便拨打了120、110,待医务人员赶到现场时,发现郝某已经死亡。警方遂把李文田带回讯问。
调查
究竟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纠纷?
对于郝某的死亡李文田究竟要付什么责任呢?办案的民警也犯了难。由于接诊医院在赶到现场后,发现郝某已经死亡,且尸体也未经医学检验解剖,所以虽然经过警方的多方调查,但仍不能最终确定郝某的死亡原因。因此,也无法确定郝某的死亡与李文田存在必然的联系,也就不能认定此案为刑事案件。
那么是不是李文田对郝某的死亡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呢?
根据生活常识和逻辑推理来看:由于郝某已是近七旬的老人,应当确认她的死亡主要是由于自身身体的原因所致。然而,郝某在吵骂过程中晕倒,并在短时间内死亡,这一事实又反映出争吵是造成死亡的直接诱因,因此,对于死亡结果的发生,除死者本人承担主要的责任外,李文田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上庭
死者家属告状索赔10万多
双方就赔偿一事进行了协商,由于李文君提出了10余万元的赔偿要求,故而没有协商成功。
2009年2月,李文君以李文田作为被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万余元。2009年3月,贾汪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罕见的因气死人而引发的赔偿案。法庭上,原、被告针锋相对,展开了激烈地辩论。
原告认为,郝某死亡完全是由李文田的吵骂所致,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在郝某倒地后,被告仍然恶语相向,加重了郝某的情绪波动,应当认为郝某的死亡与被告的吵骂存在因果关系。
被告认为,死者郝某本身就有疾病,是因情绪激动倒地而亡,李文田的行为与郝某的死亡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也无必然的内在联系,如果郝某能控制自己的情绪,便不会造成这一结果,原告将郝某的死亡全部责任归责于李文田,是不合理也是不合法的。
法庭上唇枪舌剑的辩论从上午持续到下午3时,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主审法官难以进行调解。
判决
被告一审判赔3万多
2009年3月,贾汪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李文君夫妇与李文田因邻里琐事互相侵犯对方的人格尊严,造成郝某死亡的损害后果,双方均有过错。由于事发当晚,郝某已经死亡,且尸体也未经医学检验,故其生理和医学上的死因不明。因此,对于死者的死亡原因与被告的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这个问题,法院也只能根据生活常识和逻辑推理来认定。
由于郝某已是近七旬的老人,应当确认其死亡存在自身身体的原因。另一方面,郝某在吵架中晕倒,并在短时间内死亡,这一事实反映出争吵是造成死亡的诱因,因此对于死亡结果的发生,被告应当承担20%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李文田应支付因郝某死亡造成的各种损失费用合计3万余元给原告。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提起上诉,近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对话法官
记者:骂人和死亡之间构成了怎样的关系?是怎样确定骂人者的责任的?
法官: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侵权损害的原因和结果之间的关系,这一原因有直接和间接之分。本案中李文田骂人的行为与郝某的死亡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但却偶然地促成了死亡结果的发生,应认定骂人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间接关系。并且我国《侵权行为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受害人,所以从这一角度出发,李文田应对郝某的死亡后果负一定的责任。
记者:人被气死了,这种情况究竟怎么划分责任比例?
法官:一般的侵权案件的责任比例是按照当事人在具体案件中的过错程度来划分的。本案中,郝某之死的直接原因是其自身的身体状况,李文田的行为只是间接诱因,因此李文田应负次要的赔偿责任。此外,让李文田对其不可预见的损害后果负过多的赔偿责任也是和公平责任原则相悖的。故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和李文田的过错程度,让李文田承担2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