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宿迁律师:醉酒猝死3个酒友是否有责任?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8-02 20:43:26
醉酒猝死3个酒友是否有责任?
作者:刘娅琳 费蜜
连喝两顿酒,到家2小时猝死3个酒友是否有责任?
法院:应当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判决3人赔付死者家属28000元
核心提示:
早上出去还好端端的,晚上回来时已是烂醉如泥,之后不足2个小时便猝死。对这个家庭来讲,一切都是太突然了。死者家属把这怪罪于与其喝酒的3个人,而这3个人也满肚子委屈,因为死者是成年人,应该能把握好自己饮酒的度。
法院认为,虽然现有证据不能确认3名酒友有责任,但他们应当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3人共支付给原告28000元经济补偿款。近日,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审理终结。
喝了一天酒 到家2小时猝死
去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8点多钟,罗刚带着满身的酒气回到了家。将他送到家的还有王国东、董昊、何崇武等几人。罗刚的妻子黄小红和儿子罗忠强把罗刚扶进屋里,罗刚进屋倒床就睡,无论家人怎么呼喊都不回应。家人以为罗刚是喝醉酒睡着了,也就没有在意,但是不久再去照看罗刚时,却发现罗刚脸色发青。妻子黄小红觉得不对劲,赶紧让儿子罗忠强拨打120。
令罗刚的妻儿没想到的是,经过医生抢救,罗刚还是没能醒过来。当晚10点多钟,罗刚因抢救无效死亡,院方诊断为猝死、呼吸心跳骤停。
4人灌下6斤白酒 回家时烂醉如泥
罗刚为何喝得烂醉如泥呢?还得从事发当天上午说起。
罗刚与董昊之间存在业务关系。当天上午,董昊租用王国东的面包车,到某建筑工地找罗刚结账,中午董昊请罗刚、王国东、何崇武、张兵一起吃饭喝酒,饭后一起到浴室洗澡。
接着,晚上几人依然没有散去的意思,又一起到羊肉馆吃饭喝酒,饭后还是罗刚给结的账。两次吃饭期间,罗刚、董昊、何崇武、张兵四人相互敬酒,酒桌上推杯换盏,酒兴正酣,这白酒居然共喝了6斤,王国东因为要开车只饮了少量啤酒。
直到晚上8点多钟,王国东等几人才将已经醉得不行的罗刚送回家中。
喝酒送掉性命 家属状告3酒友
这好好的人,怎么出去喝了场酒竟然把命都送掉了?死者罗刚的母亲、妻子、儿子都想不通。他们认为,王国东、董昊、何崇武和罗刚一起饮酒,与罗刚的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于是,他们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王国东、董昊、何崇武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30%即12万元。同时,原告保留对张兵的诉权。
王国东、董昊、何崇武3人在法庭上辩解道,罗刚在中午饮过酒的情况下,晚上又继续召集他人饮酒。罗刚是成年人,应当知道自己的酒量和自己的身体状况,但在饮酒的过程中不知节制,一切后果只能由自己负责。
醉酒与死亡有没有因果关系?
那么,罗刚的死亡究竟是否是醉酒所致?假如罗刚是醉酒所致死亡,其死亡的后果与各被告一起喝酒的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由于没有充分确凿的证据证实罗刚死亡原因是醉酒,但从生活及医学常识分析,罗刚当日确实饮酒过量,饮酒后即睡觉,一两个小时后死亡,死亡的原因可能是酒精中毒死亡,也可能是醉酒后有呕吐物堵塞呼吸道导致呼吸不畅死亡,也可能是突发其他疾病等原因死亡。
因此,法院认为虽然没有科学的鉴定结论确认罗刚死于醉酒,但客观上并不能绝对排除该原因,即虽然不能确认罗刚死于酒精中毒,但也不能排除醉酒与其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
■法院意见
被告应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关于责任问题,法院认为,被告董昊等与罗刚一起吃饭喝酒,是基于双方相互之间良好的业务关系和朋友关系,两次吃饭喝酒是相互做东请客,并非被告单方连续请客,且在饮酒过程中被告也无强制罗刚过量饮酒的行为,即使有相互敬酒,也是符合风俗习惯的非过分行为,喝完酒后被告驾车将罗刚送回家中交给其家属照顾,当时3被告根据罗刚的状态也不可能意识到会发生死亡的后果而需要直接送往医院救治。因此,3被告对罗刚应当是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注意及照顾的义务,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过错行为。
但罗刚毕竟是与3被告一起吃饭饮酒回家后死亡的,且罗刚的死亡客观上并不能排除与醉酒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公平原则,3被告作为与罗刚一起吃饭饮酒的良好关系者,应当对死者罗刚的家属即原告给予适当的补偿。
因此,法院判决3名被告王国东、董昊、何崇武分别对3名原告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金额分别为5000元、15000元、8000元。
原告即罗刚的母亲、妻子、儿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本案中,罗刚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人的成年人,他自己最了解自己的酒量及身体状况,应该能预见是否饮酒过量或可能给身体产生的伤害后果。
但是,由于罗刚是与3名被告一起吃饭饮酒回家后死亡,从客观上亦不能排除其死亡与饮酒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因此,法院判决3被告对罗刚的近亲属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