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宿迁律师:仅有借据要求偿还大额借款难获法院支持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7-12 12:28:12
民间借贷中仅有借据要求偿还大额借款主张难获法院支持
作者:贾汪法院 夏厚春 朱圆圆
2011年10月,原告何某诉至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鹿某等人归还人民币50万元的借款,并提供了鹿某以借款人的身份签名的借条一份。该借条内容为:今借现金伍拾万元整(500000元整),于2011年5月1日之前还清。借款人鹿某,担保人鹿某、蔡某、陈某。
法院审理中,鹿某及担保人对借据本身没有异议,但是辩称虽与何某签订了借款合同,何某并没有实际履行付款义务,双方之间并不存在事实借款的法律关系。何某坚称其以现金形式借给鹿某50万元,但无法证明50万元交付的事实。最后,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除了借据一份外,无法证明50万元交付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评析:在审判实践中,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不仅要看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即借据是否真实有效,还要审查其履行情况。出借人以借据主张债权,借款人抗辩称借据载明的借款没有实际交付,根本不存在借款的事实,且提供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足以使人对借据载明的数额产生怀疑的,可以确定由出借人就借据本金数额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在审理中,要对借款交付的情况进行综合审查,尤其对于大额借款,若出借人主张现金交付的,需通过审查出借人自身的经济实力、交易习惯及相关的证人证词等进行综合判断,若出借人除借据外无法举出其他证据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不能认定借款交付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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