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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律师:担保有风险 涉足需谨慎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7-13 06:43:27

  担保有风险 涉足需谨慎

  作者:贾汪区法院 王民报 吕家峰

  核心提示:“我碰到很多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有相当一部分是因担保人不懂法,成了‘冤大头’。”贾汪法院王民报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担保对许多人来说并不陌生,但正因为常见,才没有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导致很多的人因为替他人担保而成为债务人,甚至被诉讼至法院,成为被告。

  案例1:亲兄弟担保上百万

  事件回放:

  李大山与李大林是亲兄弟,两人都已在商场打拼数年,都有着近百万的资产。2008年,弟弟李大林因为一单生意没做好,赔了100多万元,让他一下子从有钱人变成了穷光蛋,还负债累累。为了翻身,李大林到处借钱。可是所有的出借人一听他做生意已经赔了个精光,就不同意借给他,除非他能提供财产担保或让有经济实力的人为其担保。

  已经赔尽了本钱的李大林哪还有什么值钱的东西能担保借款?这时一位出借人提醒他:“若是你哥哥能为你提供担保,我就能把钱借给你。”大林一听,马上就去找哥哥大山商量此事。大山知道大林是个生意人,平时也没有什么不良嗜好,只是因为生意上不谨慎才赔了钱,再加上两人又是亲兄弟,就同意为他担保。第一次,大山为大林担保借款十万元,第二次又担保借款十万元……

  一年多的时间,大山就为大林担保借款200多万元,可是这200多万在大林那里并没有马上见到利润。2011年下半年,借款慢慢到期,但大林始终筹不出钱来偿还,债权人一个个的找到担保人大山,让大山代为偿还。

  起初大山代为偿还了几十万元,可来要账的人越来越多,让大山承受不住了。于是大山开始拒绝还款。无奈,债权人将大山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

  案件到法院后,弟弟大林对借款的事实、哥哥大山对担保的事实都予以认可,只是大山认为,这些借款他一分没有花,并已经替大林偿还了几十万元,在没有钱、也没有能力偿还了。

  这正是大山不懂法的缘故,法院将《担保法》的内容给大山做了充分的讲解,大山明白了担保不是儿戏,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道理。通过调解,大林同意在近期偿还他人的借款,大山对大林偿还的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案例2:主贷人一走了之 担保人成为被告

  案件回放:

  张三开了一家卖场,平日里生意还不错。可是不安于现状的张三想扩大店面,扩充经营范围。可是细盘算,扩大店面、进货押款等等需要近300万元。张三开始向银行及身边的朋友贷款。

  起初,张三先用自己的店面抵押贷款从银行贷了160万元,后来又要几个较好的朋友做担保,向私人借了近140万元。2010年初,钱一到手,张三就开始大干起来,可是谁也没有想到的是,店面扩充后,张三的生意一直不是很好。随着贷款慢慢到期,利息一天天见涨,讨债的人拥破了张三的门,生意更加惨淡。一天,张三悄悄的将店面转给他人,带着几百万的经营款人间蒸发了。

  张三一走,银行的贷款有财产担保,基本能够得到追偿,可是向私人的借款却无法偿还,出借人找不到张三,只能找担保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偿还责任,可是担保人谁又愿意偿还呢。2012年3月,债权人纷纷诉讼到法院,要求担保人偿还借款。

  法院审理:

  案件到法院后,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起初张三的几个朋友都不愿意偿还,他们不知道张三的下落,更不知道自己如果代为偿还,还能不能得到追偿。

  因为涉案的标的大,牵扯的当事人又较多,为了不引起当事人的恐慌,又避免当事人过多时难以协调,法院逐个案件组织协调。通过法律宣讲,让担保人认识到担保的法律责任,通过协调,让价款人尽量放低、甚至放弃利息,使得大部分的案件都得以调解结案,大部分的借款得到了偿还,但还有个别案件没有协调成功,目前正在审理之中。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对话法官:

  记者:这两起案件都是典型的担保案件,针对这两期案件,请问:为什么借款人在无力偿还时,担保人会被推上被告席?

  法官:可以说,在当前社会担保是一种很平常的行为,也许正是因为其平常,所以没有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往往是在担保人要承担担保责任,代为还款时,或是被诉讼至法院时才觉察到作为担保人应该履行的义务。在此要提醒广大读者的是,担保并不是只是签个字而已,签字背后的事情更重要,在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或是借款人下落不明不能偿还借款时要承担的就是偿还连带责任。上面的两个案件,就是现实的教训。所以在此想以一句话提醒大家:“担保有风险,涉足需谨慎”。

  记者:在担保过程中,如何能规避担保风险呢?

  法官:在朋友要求自己担保的时候,首先尽量不要提供担保;其次应详细了解被担保人的经济实力、资产状况、经营能力、履约能力、商业信誉等资信情况,看其是否能够清偿被保证的债务,千万不能碍于情面而盲目担保;再次是在提供担保后要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经营状况等进行监督,如果发现借款人没有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经营状况不佳、转移资产等情形时,应尽快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

  另外,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两种担保方式。一般担保的担保人依法享有先诉抗辩权,即担保人在借款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之前,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担保的担保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只要债务人在债务清偿期间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即可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而无需过问债务人是否有清偿债务的能力。因此,在不得不提供担保时,应尽量提供一般担保。

  记者:在提供担保时,还应该注意哪些?

  法官:还有一点要提醒广大朋友的是,在审理的实践中,我们还发现担保存在联合诈骗的情形,即出借人与借款人签好欠条后找到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字以承担担保责任,而实际上借款的事实根本不存在,他们就是要在担保人签字后,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偿还责任,以联合起来骗取担保人的钱。所以在提供担保时尽量要要求出、借双方当面交接,并对借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或是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避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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