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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律师:法官点评校园伤害案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7-13 06:45:09

  徐州鼓楼法官点评校园伤害案

  作者: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周琪

  “六一”儿童节到来之际,未成年权益保护备受社会关注。5月30日,徐州市鼓楼区法院的法官们特地赶到徐州幼儿师范学校,向目前在校、即将走入幼儿园成为教师的广大学生宣讲了《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有关内容,并对一些典型的校园伤害案例进行了解读。

  近年来,随着家长维权意识的增强,未成年人因在校受到意外伤害诉至法院的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孩子在校发生意外,多数家长会将责任归咎于学校或“肇事学生”身上,要求赔偿。那么,校园伤害事故的责任究竟应当怎样认定?学校或“肇事学生”家长在什么情况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鼓楼区法院的法官们通过讲座进行的解读,受到幼教师生的欢迎。

  学校无责型

  幼童跑步被绊 发生意外骨折

  去年9月10日上午9:00多,4岁的小明在奶奶带领下到徐州某幼儿园上学时,幼儿园其他孩子已开始课间跑步,每班有两名老师在场管理。小明插入队伍跑了一会儿后,被前面一名跑偏离队伍的另一名小朋友绊倒,造成左手腕骨折,老师和正在校园外看孙子的奶奶一同将小明送到医院治疗,全部医疗费用均由该幼儿园承担直至小明痊愈出院。一年后,小明家人以孩子在幼儿园受到伤害、教师没有监护好为由向幼儿园索要后期治疗、精神损失费等,被幼儿园拒绝。小明家长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幼儿园赔偿各项损失8万元。后经法官调解,学校出于道义给予小明经济补偿2万元。

  法官点评:

  意外事件,学校无过错、不应担责

  本案中,幼儿在课间跑步或玩戏时发生意外,跑步偏离队伍的另一名小朋友将小明绊倒,是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幼儿园不存在监管不到位的过错,并且幼儿园在事发后立即送往医院救治,可以依法不承担责任。幼儿园出于道义给予小明适当补偿,双方自愿,法院予以支持。

  管理过失型

  学生课间打架 老师管理疏漏

  张某与肖某是某校初一同班同学,一日课间二人因争一张凳子发生纠纷,当课老师发现后,拽拽肖某的耳朵让其回到座位,肖某对赵说:“等下课着”。下课出教室后,肖某用用打了张某头一下,张某追出教室并用小棍子打了肖某的胳膊一下,肖某即用双手拉住张某双肩并用膝盖撞击张某的腹部数下,被同学劝开后,张某腹痛厉害倒在地上,学校得知后立即将张某送往医院救治,张某被诊断为“大网膜破裂,致腹腔积血,失血性休克”,构成重伤,不构成伤残;花去医疗费2万余元。

  事发后,张某的父母要求学校和肖某赔偿经济损失,学校认为,学校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没有疏于管理,张某受伤是肖某的故意作为所致,不同意赔偿。张某的父母遂将肖某和学校告上法庭。

  法官点评:

  学校未尽到管理义务,存在疏漏,承担三成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肖某在校期间,在与同学发生纠纷后,不能冷静对待,而是采取暴力致原告张某损伤,肖某应负主要责任。学校对在校学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虽然在日常对学生进行了必要的常规教育,但在张某与肖某在上课时已经发生了纠纷,任课老师也已经发现张、肖二人的纠纷,但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加以疏导化解二人的矛盾,继而在课间发生了学生互殴的事件,说明学校在管理上仍然有疏漏之处,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原告张某在与被告肖某发生纠纷并于课后被肖某打了一下后,未能冷静对待,没有及时向教师报告,而是用小棍子追打肖某,致辞后来被肖某打伤,帮张某也有一定过错,应减轻侵权行为人的责任。由于原、被告都是未成年人,二人应当承担的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法院判定原告张某的损失,由被告肖某的法定代理人负担60%,由被告学校负担30%,其余10%的损失由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负担。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

  设施隐患型

  “跳山羊”未置防护堑 学生摔成骨折

  2009年9月某日下午,某中学15岁的学生小李上体育课,进行“跳山羊”游戏。因为天气严热、阳光酷晒,体育老师将游戏地点放在树荫下,但此处为水泥路面,不是沙地、草地,也没有放置防护用的堑子。学生小李在“跳山羊”落地时,没有站稳摔伤,造成左前臂开放性骨折。后小李的家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33482元。后法院认为学校对该项活动组织不严密,缺乏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学校存在过失,应承担80%的主要责任;小李年满15周岁,在该活动中对自身安全未尽到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注意义务,也有一定过失,应负次要责任,为20%的责任。后判决学校赔偿原告各项费用23660.47元

  法官点评:

  防护措施不到位,学校未尽职责,承担主要责任

  《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规定,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伤害事故的防范,开展体育、实验和其他教育教学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省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和教学要求,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本案被告学校在安排学生体育活动时没有充分注意到“跳山羊”游戏可能存在的危险,将活动场地安排在没有任何防护设施的水泥路面,以致发生原告的伤害后果,对此应当负主要责任。

  比赛风险型

  放学后打篮球 一方被撞受伤

  小军和小强分别是某中学高一(1)、(2)的学生,意外发生前二人认识,但并无矛盾。一天放学后,小军、小强和其他几名男生自发组织在校篮球比赛。比赛过程中,小军带球进攻,小强作为对方球员进行阻挡,双方发生身体接触,小强力量不敌小军,被小军撞倒在地,摔断右臂。小军家人及时赶到,将小强送到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万余元。

  因在赔偿方面存在分歧,小强家长将小军和学校告上法庭,索要各项赔偿合计5万余元。

  审理中,法官查明当日比赛规程,小强、小军均表示是自愿组队参加比赛,双方均没有犯规行为;学校篮球场是标准球场,塑胶地面,设施上不存在安全隐患。

  法官点评:

  法院认为,篮球等对类对抗性体育竞技本身就存在风险,双方队员发生身体碰撞是正常的。本案中,学生放学后自愿组队比赛,两队员因进攻、防守发生碰撞在所难免,致使其中一人受伤,这也是比赛固有的风险,各方当事人均无过错。考虑到小强受伤较重,法官认为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平衡各方利益角度,适用法律的公平原则对已发生的费用进行处理。最终法院判决小军补偿小强3200元,学校补偿小强1800元。判后法官做了法律释明和思想工作,双方握手言和。

  法官提示: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据过错责任原则确定;家长应避免过度维权。

  一、校园伤害事故责任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校园伤害事故一般分为两种:意外事故和伤害事故。教育部及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已明确了学校应当履行的职责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相关情形,如果是由于学生自身的原因或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导致伤害事故,学校已经履行了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学校行为没有不当的,则学校依法不承担责任。学校是否担责,具体承担多少责任主要取决于以下要件:学校未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述条例规定的职责的;学校的教职员工违犯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擅自离岗、有侮辱、歧视、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伤害学生的行为的等。学校所承担的责任大小与其过错程度呈正比。

  二、学校要注意6个方面。

  《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适用于幼儿园儿童、中小学及少年宫校外教育机构中的中小学生,都是未成年人,他们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的认识和控制能力较差。学校、幼儿园作为未成年人长期学习、生活的场所,对他们负有教育引导和保护的义务,应当尽可能把工作做细做好,要保证做到以下七个方面:保障教学设施完备无安全隐患;安全管理措施到位责任要明确;及时发现并制止学生的危险行为;严禁体罚学生;一旦发生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情形时,要及时通知家长、及时予以救助;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时,要优先保护学生人身安全;注意保全证据和现场,为以后纠纷的处理提供便利。

  第三、家长维权时也要理解、宽容和体谅。

  家长将孩子送到学校并不存在“将监护权转移给学校”的说法,学校只承担因未尽职责或管理不当等过错责任;在校园伤害事故相对容易发生的情况下,过于加重学校的责任,会使学校消极对待学生的游戏、锻炼等拓展活动,对于学生独立意识、劳动意识、冒险精神、处事能力的培养十分不利。家长在维护自己孩子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能做到宽容和体谅,尤其对伤害双方都是同学的孩子,处理得当,让孩子学会宽容,也能帮孩子赢得友好的成长环境。因此家长也应当尽量避免“安全过敏症”和过度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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